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手册
目 录
浙江教育学院各学院2006年开设专业及联系方法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简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
浙江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院〔2005〕93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教院〔2005〕93号)
浙江教育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浙教院〔2002〕69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弹性学制管理暂行规定(浙教院[2005]155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管理条例(浙教院[2005]155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实施细则(浙教院[2005]155号)
浙江教育学院学生处分条例(试行)(浙教院〔2005〕91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浙教院[2005]155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教优秀学生和优秀班干部评选办法(浙教院[2005]155号)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复)学办理办法(修订)
浙江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办理办法(浙教院[2005]155号)
浙江教育学院各学院2006年开设专业及联系方法
人文学院:0571-88213071 88213072 88213034 rw2434@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文秘)、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历史学(文化事业管理)、人文教育、学前教育(艺术教育)。
2.高中起点专科:艺术教育(学前教育)(文、理)、幼儿艺术教育(艺术)、社区管理与服务(文、理)。
理工学院:0571-88213088 88213091 lx3219@zjei.net
专专科起点本科: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科学教育。
教育科学和管理学院:0571-88213066 88213067 88213022 jg3066@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学、教育学(心理健康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
2.高中起点专科:初等教育(文、理)、应用心理学(文、理)、学前教育(文、理)。
信息学院:0571-88213029 88053631 xx3216@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
艺术学院:0571-88213011 88213028 88213043 yt1324@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音乐学、美术学。
2.高中起点专科:音乐教育(艺术)、美术(艺术)、艺术教育(文、理)、幼儿艺术教育(艺术)
外国语学院:0571-88218243 88218250 88213070 wgyxy@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英语、英语(外贸)。
2.高中起点专科:英语教育(文、理)。
体育学院:0571-88213083
88218246 88218245
tyxy@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体育教育。
资源环境学院:0571-88218253 88218235 88213087 zhxy@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地理科学。
2.高中起点专科:旅游管理(文、理)。
经济与贸易学院:0571-88218240 88213159
jmxy@zjei.net
1.高中起点专科:经济管理(文、理)。
求智学院:0571-88213076 88833521 88213078
qiuzhi@zjei.net
1.专科起点本科(脱产):英语。
2.高中起点专科(脱产):工商企业管理(文、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文、理)、旅游管理(文、理)、市场营销(文、理)、应用英语(文、理)。
注1:上面所列各学院开设专业为目前开办的专业,根据社会需求,每年调整一些专业,具体招生专业,详见成教学院网站(http://cjy.zjei.net)。
注2:以上专业有函授、业余和脱产等学习形式之分。
成人教育学院简介:
为加快学校改制与新校区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优化部门组合,理顺工作关系,提出了浙江教育学院2004年机构调整方案(浙教院党〔2004〕14号)文,根据文件新设成人教育学院,列处级直属机构并于
根据成人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能,成人教育学院设立了相应的内设机构,主要有院长室、学院办公室、学历教育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及社会培训等。
成人教育学院网页简介: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师生,提高工作效率,我院特意设立了成人教育学院网站,现将主要栏目介绍如下:
一、网址:http://cjy.zjei.net
另外从浙江教育学院主页(http:// www.zjei.net)或《教务管理》网(http://jwgl.zjei.net)均有链接进入。
二、主要栏目
如上图。跟我们关系密切的有:最新消息、通知、各类查询、学历教育、规章制度、下载专区等栏目。
各类查询:
在校生查询:主要用来查找我校学生的班级、学号,可按关键字(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查询。
成绩查询:用来查看学生各个学期的成绩,请输入学号和密码,首次查询密码为你的学号(11位),如果要修改密码,请务必记住,本系统无法提供密码查询服务。毕业生无需密码,也没有修改密码功能。
毕业生学历查询:用于查询从1991届到2000届毕业的所有学生名单及2001届到今年毕业的成教学生的毕业上网信息。
面授课表查询:主要用于查询校内班寒暑假的面授课表。
录取新生查询:查询当年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的新生。
学历教育:提供学历教育方面的有关信息以及点名册、记分册和花名册的打印。
下载专区(分教师和学院用表格下载、学生用表格下载):提供跟教务有关的表格下载。
规章制度:提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及我校成人高考教育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我们的网站还处于试用阶段,请各位朋友多提建议,以便我们改进,更好地为广大师生服务,谢谢。
《教务管理》网简介:
为了充分发挥《教务管理》网的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和相关部门服务,现将《教务管理》网主要栏目介绍如下:
一、网址:http://jwgl.zjei.net
另外从浙江教育学院主页(http:// www.zjei.net)或成人教育学院 (http://cjy.zjei.net)友情链接中的“校内学院和部门”均有链接进入。
二、主要栏目介绍
查询、教学计划、成绩查询、报表打印(共有点名册、记分册和花名册三个报表打印)、成人教育系列教务表格下载(分教师和学院用表格下载、学生用表格下载)、历届毕业生学生名单查询等
说明
1.《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仅为通过全国入学考试并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不包括求智、自学助考班及我院主考的高师或高教自考生的学生信息。
2.成人教育学院网站和教务管理网站的部份栏目是一样的,只是相互做了一个链接。
3.未毕业学生有关成绩方面的查询和教学事务,请向专业所在学院联系。各学院的联系方法见前。
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浙教院〔2005〕93号
浙江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深化我校成人教育改革,确保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 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接到我校录取通知书后,方取得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凡我校录取的函授新生,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先缴清费用,再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专升本新生还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本校函授生学籍。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任职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由学院统一送成人教育学院备案。经批准可延期补办注册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录取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入学,应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函授生,须提前两个月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遇下一年原专业不招生,应办理转专业手续(必须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允许转专业范围内)或办理转校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籍函授生不准报考同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函授生注册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注册前先缴清费用,再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缴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凡因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函授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
第七条 函授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06年春季入学的函授生,统称为“2006级”函授生)。新生在报到五天内,要根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及时提供和核准自己的基本信息,学院要及时收集并汇总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八条 弹性学制学习年限,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2-5年,高中起点本科:4-7年(自2006级起执行)
第二章 面授 请假 考勤
第九条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面授期间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请假须经有关学院或教学点批准,因公或因病请假要出具工作单位证明或乡镇及以上医院证明。
面授期间请假应由学生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请假1天(含1天),由班主任批准,1天至3天(含3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成教秘书或教学点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点学生请假3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由教学点上报专业所属学院),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要按连续请假天数根据上述请假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凡学校规定的面授、考试(查)、实验、实习及有关教育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者均按旷课或旷考论处。
第十一条 函授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课后不得启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十二条 函授生在校外面授期间由校外教学点负责考勤,集中校本部面授,由学院负责考勤。各学院和教学点对函授生无故不来面授要尽快查明情况。面授结束后一星期内,校外教学点要把本次面授缺(旷)课统计表(连同查明的缺(旷)课者的情况)书面上报各学院。
第十三条 对缺(旷)课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每迟到或早退二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旷课学时数按1:2折合为缺课学时数,缺(旷)课累计学时数(旷课学时数*2+缺课学时数)占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及以下者,教师可酌情扣除其结业成绩。
(三)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但未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需经补足课时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四)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和补考,需要重修,具体重修时间由学院负责通知。
第十四条 每次面授结束后,学院应将本次面授缺(旷)课情况及时通报函授生个人,并保存考勤原始记录。缺(旷)课汇总表(包括校外教学点)在每次面授结束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 成绩记载方法
第十五条 函授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论处。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记分(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成绩记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函授生的考核资格由学院在课程考核前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按规定注册、缴费者;
(二)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超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函授生学完某门课程,结业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结业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和卷面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30%,卷面成绩占70%,每门考试课程原则上只举行一次结业考试。开设一学年及以上的课程,期间需安排一次考试(或测验),该成绩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该门课程的结业考核成绩。
课程结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除规定不能正常补考者外)可以参加正常补考一次,正常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补考,需重修该门课程(2004级和2005级学生正常补考不及格和不能正常补考者,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函授生要独立按时完成作业,迟交或旷交作业要酌情扣分。学院负责对作业的布置、收交、批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并汇总。
第二十条 正常考核成绩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和重修成绩分别用“*”字和“@”字加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本次考该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需要重修。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浙江教育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的,成绩记载为“免考”,同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函授生对学习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院负责复查,并在1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每次面授结束后两周内,学院要将该次面授结业的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及时为有关函授生出具成绩和学时证明。
第四章 重修 免修(考)
第二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函授生在所选课程修读中出现以下情况,需重修:
1.所修课程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
2.无故不参加考试(旷考)者;
3.在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者;
4.缺(旷)课累计学时数超过该课程面授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合格者,可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直至合格。
(三)重修形式:
1.跟班重修:参加下一年级课程的听课与考试。若跟班听课时间与其本年级授课时间有冲突,重修者可申请部分免听,经课程开设学院批准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2.自学重修:以学生自修为主,任课教师定期辅导答疑,学生须完成教师布置的所有学习任务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四)需要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和课程开设学院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参加重修和重修考试。
(五)课程重修须按学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修。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的同层次专业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凭合格证原件经开课学院审验后,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可作为该科目成绩。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者,持所获等级证书,在学校规定证书的有效期内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和学分认证。
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践性(实验)较强的课程不得免修。
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原结业课程与现教学计划课程相近者,可申请免修。凡未经学校批准而曾跟班进修、旁听者,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已取得的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免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休(复、退)学
第二十七条 函授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需附工作单位证明,或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或本人未申请,但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具休学证明书并通知本人,同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休学只能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申请,不得超过2次,休学至少半年(2004级和2005级学生为一年),休学时间总计不能超过两年。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工作单位和乡、镇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学生每学年面授期间请假超过面授总天数的1/3者;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函授生因服兵役者。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休学申请后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休学证明书(因病者还需有乡、镇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因特殊情况休学者须提交任职单位证明),经学院批准,并书面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方能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供复学就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复学就读。无相近专业可复学者,可作转学及自动退学处理。复学通知由学院通知本人。休学期间,函授生如有违法乱记行为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者;
(三)已休学两次或休学满两年,经审查不能复学者;
(四)每学年旷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一条 对函授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由学院书面通知本人。退学者一律不退还学费,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