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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简称学历文凭考试)考生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考试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审定后发给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在毕业证书上附署。其工作办法如下: 
  一、毕业申请 
  考生在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及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后,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两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黑白照,在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办理毕业申请手续,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交纳毕业生审定费,其标准参照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费执行。 
  二、学校承担的主要工作 
  (1)各试点学校须按要求组织考生正确、完整、规范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核对《毕业生登记表》与《毕业生花名册》上的课程名称、成绩是否一致,对考生的思想品德进行鉴定。
  (2)各试点学校要分专业按准考证序号和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排列顺序(EXCEL97文件类型)建立毕业生信息库,并打印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在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报省自考办。涉及自学考试课程顶替的,需在备注栏内注明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准考证号,并上交自学考试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 
  (3)各试点学校将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自考办。
  (4)毕业证书号按教育部的规定统一为17位数(详见代码说明) 
  三、省考委审定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上报的材料,负责对考生毕业资格的终审,在审定合格的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毕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各一份。 
  四、学历文凭考试毕业审定的其它要求均按照《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执行
  毕业生审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必须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政策办事,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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